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及团体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个人或团体,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热爱业余无线电活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经本协会秘书处审查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力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和表决权,个人会员享有被选举权;
(二)优先或优惠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三)优先或优惠获得本协会服务的权利;
(四)对本对协会工作的建议批评权和监督权;
(五)依法设置业余无线电台的权利;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支持并参加本协会各项活动,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维护本协会的形象和团结;
(五)遵守有关业余无线电的法规和纪律;
(六)积极向协会领导机构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团体会员每年12月至次年1月应向本协会秘书处递交年度工作报告;
(八)按时、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总部,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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