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国家体育总局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国家体育总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务,处理善后事宜。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国家体育总局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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