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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业余无线电台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无线电管理委员会 作者: 时间:2006-12-12 Tag: 点击:


第七条 下列人员不准设立个人业余电台。
      (一)刑满释放不满五年者。
      (二)解除劳教不满三年者。
      (三)受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吊销电台执照、查封或没收设备处罚不满三年者。
      (四)受无线电运动协会吊销《操作证书》处罚不满两年者。
      (五)各级审核单位认为不适宜设台的其他人员。


第八条 设置个人业余电台的申请、审批程序为:
      (一)本人填写《设置个人业余无线电台申请表》,由所在单位(或所在地区街道委员会、乡镇政府)对申请人的基本情
            况签署核实意见。
      (二)将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的《设置个人业余无线电台申请表》连同本人《操作证书》,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
            运动协会审核并预先指定频率、呼号,发信设备的频率在30兆赫以下者须再报中国无线电运动协会复核。
      (三)持经无线电运动协会审核同意的《设置个人业余无线电台申请表》到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
            办理设置和购买或自制业余电台设备及其频率和呼号的批准手续。
      (四)凭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的准购、准制证件到指定的销售单位购买或自制、改装设备。
      (五)购买或自制的业余电台设备,经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或由其授权的无线电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后,
            再到原批准部门办理电台执照。


第九条 操作个人业余电台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只准与业余电台联络并使用明语通信。
      (二)至少每十分钟发出一次电台呼号。
      (三)语言、态度文明礼貌,通信联络简明扼要。
      (四)不得作广播娱乐之用,不得在机上调笑、嘻闹。
      (五)在电台执照和《操作证书》核准的项目范围内进行操作。
      (六)不准无《操作证书》的人员上机操作。
      (七)不得阻碍他台通信。不得截听和扩散其他电台的通信内容。
      (八)每次联络必须如实填写电台日记,并长期保存。
      (九)承担按国际惯例交换QSL卡片的义务。
      (十)严禁从事商业或其它与赢利有关的活动。
      (十一)严禁利用业余电台进行政治、宗教活动。
      (十二)严禁在业余电台上议论个人隐私以及国家和单位的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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