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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无线电运动协会章程

来源:中国无线电运动协会 作者: 时间:2006-12-14 Tag: 点击: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国家体育总局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国家体育总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务,处理善后事宜。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国家体育总局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中国无线电运动协会的会徽为菱形图样,内有天线、线圈、地线的电路符号和中国字样,以及标有英文名称的缩写(CRSA)的缎带(兼作电容器)。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复制本会会旗、会徽等标志用于商业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2003年2月26日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及未尽事宜的决定权属本协会的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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