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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置和操作业余无线电台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信息产业部 作者: 时间:2006-12-14 Tag: 点击:


第十条 业余电台应当接受各级无线电管理机构、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和无线电运动协会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一条 凡有违反本暂行办法和各项无线电管理规定者,中国无线电运动协会可给予停止操作或吊销《操作证书》的处罚。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可给予吊销无线电台执照、查封或没收设备的处罚。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国家体育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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