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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业余无线电操作者逗留或到访香港特别行政区时申请业余电台牌
来源:电讯管理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06-12-14


内地业余无线电操作者逗留或到访香港特别行政区时申请业余电台牌照及操作授权证明的指引

一 . 通则

此指引特别为向内地的业余无线电操作者解释有关香港特别行政区 ( 以下简称「香港」 ) 的业余无线电服务以及如何申请香港的业余电台牌照和操作授权证明。

在香港拥有及使用无线电仪器均受香港《电讯条例》(第 106 章)的规定所限制。业余无线电操作者如欲管有及操作业余电台,必须持有由电讯管理局(「电讯局」)发出的业余电台牌照及「操作授权证明」。

香港电讯局认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发出作业余服务的无线电台执照和由中国无线电运动协会颁发的个人业余无线电台操作证书。内地的业余无线电爱好者需同时持有由内地无线电管理机构发出作业余服务的有效无线电台执照和由中国无线电运动协会颁发的有效个人业余无线电台操作证书才可向电讯局申请业余电台牌照和 / 或操作授权证明,以便合法在香港设置个人业余无线电台和操作业余无线电仪器。若访港人士祗欲操作业余无线电器材,可只申请操作授权证明;若同时有意在港管有及设立业余电台,则需同时申请业余电台牌照。

该访港人士如继续留港超过操作授权证明和 / 或业余电台牌照的有效期,则可申请续发操作授权证明和 / 或业余电台牌照。

获发操作授权证明后,在香港停留短于一年者,可以在其内地的呼号前面加上「 VR2/ 」以作在香港的呼 号 使用。如停留超过一年及持有香港身份证者,可重新向电讯局申请在 VR2 系列内一个本地呼 号 使用。

二 . 香港业余电台牌照

香港业余电台牌照的操作权限载于附件 1 。

持有内地个人业余无线电台操作证书 ( 一级、二级和三级 ) 的申请人,可获发给香港业余电台牌照和 / 或操作授权证明,以便在香港设置及操作如附件 1 的操作权限的业余电台。

持有内地个人业余无线电台操作证书 ( 四级 ) 的申请人,可获发给香港业余电台牌照和 / 或操作授权证明,但操作权限祗限于附件 1 内 50.00 – 52.11 MHz 、 144 – 146 MHz 和 430.0 – 437.2 MHz 的有关频带。

三 . 怎样申请

申请人须把下列文件邮递或以专人送交电讯局:

a. 填妥的申请表(附件 2 ,该表格可于本局网页 http://www.ofta.gov.hk 下载或于本局发牌组索取) ;

b. 申请人的内地居民身份证、往来港澳通行证 ( 或其它旅游证件 ) 和香港身份证 ( 如领有 ) 复印本;

c. 申请人由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发出作业余服务的有效无线电台执照复印本,及由中国无线电运动协会发出的有效个人业余无线电台操作证书复印本;和

d. 所需的申请操作授权证明和 / 或业余电台牌照费用,可以现金或抬头为「电讯管理局」的划线支票缴付。

上述文件应送交:

香港 湾仔

皇后大道东 213 号

胡忠大厦 26 楼

电讯管理局

发牌组
电话: +852 2961 6772

传真: +852 2180 9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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